三、信访与党员申诉-北京房地产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
当党员认为其正当权益因党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处分违规或者不当而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党组织或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要求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以矫正和制止侵权行为,使受损的正当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