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信访与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由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裁断法律争议的活动。根据仲裁解决争议的类型,我国仲裁制度分为民商事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信访与这三类仲裁制度有以下四方面的区别联系。
一是处理主体方面。仲裁由专门的仲裁委员会裁断争议,如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处理。
二是处理争议事项方面。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争议性质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信访事项范围;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争议主要为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为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与信访事项有交叉。
三是处理程序方面。民商事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仲裁活动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规定。
四是处理结果方面。仲裁机构对民商事案件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