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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十三 信访与其他法定程序的关系是什么?
2023-05-08 0 返回列表

问题十三,信访与其他法定程序的关系是什么?

问题十三

信访与其他法定程序的关系是什么?

信访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信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多种机制并存的权利救济和纠纷解决体系,信访制度在其中处于补充性地位,具有兜底保障和救济的作用,因而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既有分工又有衔接。


一、信访与诉讼

处理信访与诉讼的关系,基本原则是尊重司法权威和审判独立,诉讼和信访严格分离。信访制度具有一定的纠纷解决功能,但它并不是通过国家基本法律确认的统一的法律救济程序,而是回应民意的政治参与重要渠道,承担的是政治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多重功能。在这个意义上,信访相较于专门性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而言,具有非正式或补充性的特点。

信访不得干预、干扰司法诉讼的各个阶段和整个过程。对于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依法转入相应诉讼程序。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办案机关、当事人都要自觉接受和维护依法作出的处理结论。对于反复缠访缠诉的,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认定其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处理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二、信访与行政复议

信访投诉及其处理结果中往往涉及具体行政行为,且具有复查、复核程序,因而信访与行政复议存在某些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受理范围、处理主体、处理方式、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明显不同。

一是受理范围。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要宽泛很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都属于信访范畴,而且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进行信访。二是处理主体。行政复议申请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人民政府提出,并由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处理。信访事项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机关、单位按照职责权限及时受理办理。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承担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督促检查重要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落实等工作职责。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

三是处理方式。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一般是直接作出复议决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后,一般不直接对信访事项作出实体处理,而是通过转送等方式转给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进行处理。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

四是处理程序。行政复议申请有严格的期限规定,必须在法定复议期限内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申请,有期限规定,但总体来说,限定性条件较少。

《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解决的,导入相应程序处理。因而原则上,申请的信访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应当转入行政程序。但是如果属于行政复议期限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都已届满,应当纳入信访渠道受理。基于信访制度的监督功能,信访本身并不对行政决定作出实体性纠错,只是监督行政机关启动自行纠错的机制,并进而督促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答复。

三、信访与党员申诉

当党员认为其正当权益因党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处分违规或者不当而受到损害时,有权向党组织或党的上级组织提出请求,要求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以矫正和制止侵权行为,使受损的正当权益得到恢复和补救。《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党员有党内申诉权,对于党组织给予本人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服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本人所在党组织、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党员认为党组织给予其他党员的处理、处分或者作出的鉴定、审查结论不当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逐级向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意见。"《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四、信访与仲裁

仲裁制度是指由仲裁机构作为中立第三方裁断法律争议的活动。根据仲裁解决争议的类型,我国仲裁制度分为民商事仲裁、人事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仲裁。信访与这三类仲裁制度有以下四方面的区别联系。

一是处理主体方面。仲裁由专门的仲裁委员会裁断争议,如劳动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争议。信访事项由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单位处理。

二是处理争议事项方面。民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争议性质均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属于信访事项范围;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争议主要为国家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为解除人事关系和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与信访事项有交叉。

三是处理程序方面。民商事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仲裁活动适用专门的仲裁程序规定。

四是处理结果方面。仲裁机构对民商事案件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应当执行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民商事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一般来说,各类纠纷应该首选相应的专门程序解决,这些程序与信访并不发生交集和衔接。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因为某些特殊原因很难利用这些专门程序解决问题,而不得不向政府或信访工作机构求助。此时,信访制度就会发挥重要作用。例如,农民工欠薪问题,当农民工无法得到报酬时,由于没有完备的劳动合同,也没有足够的时间、财力和能力提起仲裁或诉讼,他们往往选择信访作为最直接有效的救济渠道。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国家机关过于坚持正常的纠纷解决程序而拒绝受理,可能导致这些农民工求助无门,甚至引发更严重的社会问题。因此,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信访制度承担了兜底保障和救济的功能,协调、敦促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条例》根据信访事项性质的不同,区分建议意见类、检举控告类、申诉求决类事项的受理办理程序。针对建议意见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主动听取群众的建议意见。针对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纪检监察机关或者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纪依法接收、受理、办理和反馈,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部门和负责同志通报、报送反映干部问题的信访情况。针对申诉求决类事项,细分为六种情形进行处理:一是涉法涉诉事项未依法终结的,按照法律程序办理;二是应当通过仲裁解决的,导入仲裁程序;三是党员申诉等事项,导入党内程序;四是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等解决的,导入行政程序;五是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六是不属于以上情形的事项,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视情况可举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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