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于内:改革完善信访制度
信访制度在全力破解社会突出问题、有效缓解社会矛盾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我国信访制度自身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
1.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条例》主要完善了信访工作机制。一是完善信访终结机制。假若信访事项经过办理、复查和复核程序,信访人仍然不断缠访、闹访,经再次核查,信访人确属无理,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在信访工作程序上宣告终结。此后,对待同一事项不受理、不交办、不考核,并将有关信访人纳人教育疏导等后续工作范围,解决了信访"终而不结"的问题。二是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一方面,完善信访处理人责任追究制度,改革完善信访工作考核标准。在实践中,要改变只重信访数量、单纯以"非正常上访量"衡量和评价一个地区、部门或单位信访工作情况的片面考核方式,要设计以信访处理质量为主要依据的科学的信访工作评价机制。如涉法涉诉类信访从普通信访中分离,该类信访进入司法程序后,涉诉信访人的合理正当诉求是否得到回应,案件中的错误问题是否得到纠正等将纳入工作评价之中。信访工作考核评价要着重看群众正当的信访权利是否得到保障、实际困难能否得到解决、信访活动有无违规行为等。另一方面,完善信访人责任追究制度。任何权利都不能脱离法律的约束,信访权利也同样如此。要加大对群众的政策法规教育,帮助群众了解政策法律,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和履行公民义务,改变"重访轻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错误认识,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对信访人的责任追究,在保障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于批评教育无效并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信访人,根据《条例》相关规定要有理有据地依法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条例》第十五条还规定建立第三方机制,发挥第三方主体在信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引导帮助确有需要的群体采取正确的信访方式。
2.提高信访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建设一支对党忠诚可靠、恪守为民之责、善做群众工作的高素质信访工作队伍。"①《条例》第八条、第十六条对信访干部队伍的建设作出了规定。要处理好信访问题,信访干部队伍的能力是关键。要正确理解和执行政策法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分类处理,以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为目的。如群众诉求符合情理但没有政策依据、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解决但责任单位不明、信访人确有生活困难等,这既是信访工作的新情况新挑战,也是对领导干部执政能力的考验。做好信访工作是重要的政治责任,提高领导干部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素质至关重要。要着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能力、调查研究和科学决策能力、群众工作能力、防范化解社会矛盾风险能力,将信访工作做好、做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