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 模式工程建设中债权转让辨析--上诉人甲公司与上诉人乙公司、丙公司、 I 丁景这管委荟·及原审第三人戊公司、已公司合同纠纷案
【律师讲解】在采取 BT 模式进行工程建设中,项目回购方、投资建设方和他人(一般是实际投资人)协议约定投资建设方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一定数额的应收账款(项目回购款)转让给该他人。对该约定之性质和法律效果,应当结合协议中的其他内容来综合判断。如果在签订协议时项目回购方并未明确认可或确定上述应收账款债务,或者协议同时约定项目回购方将回购款仍付给投资建设方且该支付并不减轻投资建设方的清偿义务,或者项目回购方仅承诺将实际发生且无争议的项目回购款按投资建设方的要求支付时,该他人以上述应收账款发生债权转让为由向项目回购方主张履行清偿义务的,不应支持。
上述协议中的约定符合由第三人履行的,项目回购方的法律地位应属于辅助履行的第三人。在项目回购方未履行时,该他人应当向投资建设方主张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