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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实施诈骗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再审申请人丙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及原审被告乙公司、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3-04-27 0 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单方实施诈骗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再审申请人丙公司与被申请人甲公司及原审被告乙公司、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律师讲解】根据《合同法》第52条(《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第153条、第154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规定,只有符合上述情形之一才导致合同无效。在合同本身并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的情况下,虽然合同当事人一方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属于性质更为严重的欺诈,但因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无串通行为,此时不应简单认定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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