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军、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再159号
案情简介:王某军以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华建安公司)的名义与发包人郑州地产集团都市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地产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了仲裁条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兴华建安公司并未实际施工,之后王某军因工程款事宜前往郑州仲裁委员会咨询,郑州仲裁委员会告知申请人该案件仲裁委员会无权受理,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
王某军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作出了(2020)豫0104民初4441号民事裁定书认定申请人须"依法申请仲裁",王某军再次前往郑州仲裁委员会递交立案材料,被明确告知"不予受理",王某军无奈提起上诉,郑州中院作出的
(2020)豫01民终13470号民事裁定维持一审裁定,王某军第三次向郑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郑州仲裁委员会依然答复"不予受理"。王某军因此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
裁判观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兴华建安公司认可王某军参与了案涉项目招标过程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故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王某军借用兴华建安公司名义与郑州地产公司签订,该合同系郑州地产公司和王某军的合意。王某军作为借用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就其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合法债权,可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郑州地产公司主张权利。
该纠纷本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受理解决,但鉴于郑州仲裁委员会多次不予受理的实际特殊情况,为实质性化解纠纷,使王某军的合法债权能够得到救济,人民法院应当对该案进行审理。综上,指令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自己利益出发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实践中,有的法院认为应当不予撤销,有的法院则予以撤销,由此导致仲裁机构已经作出的仲裁裁决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不利于维护仲裁裁决效力的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