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某君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755号
案情简介: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托公司)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和2009年10月
15日分别签订《夏威夷·碧水春城项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及《夏威夷·碧水春城项目一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黎托公司承建案涉工程。
年11月24日,黎托公司与盛某君签订《项目承包工程合同书》,将该承建任务发包给盛某君。之后,各方当事人因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发生纠纷。
裁判观点:最高院再审认为,第一,盛某君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其应得的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委托,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日兴公司称本案存在应当收缴的非法所得,没有事实依据。其称利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以及称工程款中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规费、工伤保险、税金等费用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二,税金扣缴的问题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履行。日兴公司如认为盛某君有逃税行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检举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