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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律师盛某君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755号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盛某君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755号

案情简介:长沙黎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黎托公司)与湖南日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兴公司)于2008年11月21日和2009年10月

15日分别签订《夏威夷·碧水春城项目一期工程建筑施工合同》及《夏威夷·碧水春城项目一期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由黎托公司承建案涉工程。

年11月24日,黎托公司与盛某君签订《项目承包工程合同书》,将该承建任务发包给盛某君。之后,各方当事人因涉案工程的工程结算发生纠纷。

裁判观点:最高院再审认为,第一,盛某君作为实际施工人,在工程验收合格的情况下,可以取得其应得的工程款。本案工程款的确定是依据当事人申请,经人民法院委托,各方当事人质证后得出的结论,程序合法,内容合理。日兴公司称本案存在应当收缴的非法所得,没有事实依据。其称利润应在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以及称工程款中不包括企业管理费、利润、工程安全防护及文明措施费、规费、工伤保险、税金等费用的主张,均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第二,税金扣缴的问题与本案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的履行。日兴公司如认为盛某君有逃税行为,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检举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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