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风控指引:债权债务转移明确三点基础内容
一、债权债务转让的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546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549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二、关于债权债务转让的司法实践
通常,建筑施工企业会通过房屋、车辆、债转股等方式来转让债权或债务,在转让过程中签订抵房协议书(见附件1)或者抵车协议书(见附件2)。在这种转让的操作中,建筑施工企业的角色是"中间人",通过下游供应商与上游业主方(发包方)直接对接抵房事宜,以减少建筑施工企业在转让过程中需承担的费用。
上述转让行为中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是债权转让关系,即建筑施工企业将相关债权转让给其下游供应商;二是债权债务抵销关系,即通过债权转让将建筑施工企业对供应商所负债务全部或部分抵销。在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中应当明确以下三点。
第一,应当确保建筑施工企业享有的债务有效性并核实供应商对建筑施工企业享有的债权的有效性,尤其要确认各方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存在争议以及诉讼时效期限是否届满,对于建筑施工企业所负债务有争议并有合理抗辩理由的应当慎重实施债权转让行为。
第二,若涉及业主以房抵债或以其他方式清偿债务的,还应当查明债务人财产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同时,在债权转让协议中需明确约定"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公司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转移至受让人,建筑施工企业对受让人的债务在转让债权范围内抵销"。
第三,债务转让具有一定的法律限制,债务转让应当符合《民法典》第545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