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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办理抵房协议书冤假错案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抵房协议书

甲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某建筑施工企业

丙方:某公司(材料供应商或分包商)鉴于_

_,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

三方)购买丙方开发建造和销售的___(项目名称)部分物业的购房款,丙方同意以乙方供货的甲方项目的应付工程款与之互抵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供三方信守。一、债权债务抵销

1.1三方确认,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欲购丙方开发的物业(下称抵偿房屋)(此处需写清楚房屋的具体地址、面积、房屋价款)。

1.2在本协议生效后__个工作日内,乙方或乙方指定第三方与丙方完成抵偿房屋的《认购书》《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下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属文件的签署。

1.3三方同意,由甲方于与乙方签署的工程合同应付未付金额共计人民币_元(大写:

元整)中的人民币_

_元(大写:

元整)向丙方支付抵偿房屋的全部房价款。具体支付和抵扣流程等由甲方与丙方自行协商。

1.4乙方应在乙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抵偿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向甲方出具以甲方为付款单位的相应抵偿金额的正式工程款发票,甲方收到乙方的工程款发票后,通知丙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出具房款发票。如抵偿金额不足以抵偿房屋总价的,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应按照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补足不足部分,否则视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反,承担商品房买妻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丙方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抵偿房屋买卖所涉各项税费、成本和交易费用。

1.5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即视为甲乙双方、乙两双方对工程款人民币元(大写:

元整)支付达成新的付款日期约定,即上述工程款付款

日期为本协议所涉债权债务抵销之日,丙方不得再向乙方就上述未付工程款主张违约金及利息。

二、债权债务消灭

2.1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与丙方签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履行完毕本协议第1.4条的约定后,甲方在工程合同中对乙方的付款义务、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在抵偿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对丙方的付款义务所对应的债权债务(等同于抵偿金额)消灭,即视为相关各方已就该金额向相对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但相关各方仍应按照已签署的工程合同相关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其他持续性合同义务。

三、特别约定

3.1如因甲方或丙方原因,导致已签署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受到任何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变更、无效、撤销、条款无法执行等),甲、乙、丙三方确认已抵偿的工程款不受任何影响,仍视为乙方已就抵偿部分的工程款向丙方履行了付款义务,且办理房屋过户等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3.2在本协议书有效期限内或之后的任何时间,本协议各方不得向任何与本次合作行为不发生直接关联的第三方泄露任何在本次合作中获悉的对方公司的秘密信息和文件资料。

四、违约责任

4.1如因丙方原因(包括未向乙方开具全部工程款发票)导致未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全部附属文件的,乙方按工程合同约定向两方支付应付的工程款,但有权扣除应付工程款的20%作为两方未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五、争议解决

5.1本协议未尽事宜,任何一方可提出签订补充条款予以补充。若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合同效力

6.1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效力,每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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