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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地产律师【按份之债】【连带之债】【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第五百一十七条【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定义的规定。

按份之债是相对于连带之债而言的,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都属于复数主体债权债务,即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份债权和连带债权是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份债务和连带债务是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标的都是可分的,标的不可分不能成立按份债权或者按份债务。当然标的可分的债权并不都是按份债权,标的可分的债务并不都是按份债务,标的可分的债权或者债务也可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成立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依照第1款的规定,按份债权的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每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份额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不得超过自己份额行使债权。按份债务的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每个债务人只就自己应当承担的份额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对超过自己份额的债务有权拒绝。由此可以看出,第1款对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定义所作的界定,同时包含了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的内外部效力,即各债权人之间对内按照份额分享权利,对外按照各自份额行使权利;各债务人之间对内按照份额分担债务,对外按照各自份额履行债务。

本条第2款还对份额难以确定的情形作了规定。按份债权人的份额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难以确定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的,视为份额相同,每个债权人平均分享债权,每个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条文注解.......

本条是关于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定义的规定。连带之债是相对于按份之债而言的,与按份之债同属于复数主体债权债务。

本条第1款延续了民法通则的规定,对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的基本内涵作了界定。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为二人以上,不管债务人之间的内部份额如何划分,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也可以请求部分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部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人履行一部分债务的,未履行的债务部分仍然是各债务人的连带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全部债务人或者部分债务人履行。

本条第2款对连带之债的成立作了规定。连带债务的成立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各债务人影响重大,对其成立有必要作严格的限制。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的,不可成立连带债务。连带债权的各债权人共享同一债权,但可以由某一债权人单独行使该债权,这种情况也要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约定。

关联法规........

《合伙企业法》第30~40条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条文注解.···....

本条第1款是关于连带债务人之间份额确定的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一连带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这是就各连带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至于在连带债务人内部关系中如何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既没有法律规定也没有当事人约定,难以确定各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份额的,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即由各连带债务人平均分担债务。

本条第2款规定,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过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人的权利,比较典型的是债权所附的担保等从权利。连带债务人之一通过清偿债务使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的债权消灭的,由作出清偿的连带债务人在一定范围内取得原债权人的地位,取得原债权人所享有的担保权等权利。同时考虑到连带债务规则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保护债权人,为了合理平衡债权人与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实际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此外,为了合理平衡享有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与其他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利益,本条还规定,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本条第3款基于公平考虑,规定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该规定中的"其他连带债务人"是指除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连带债务人之外的所有连带债务人,包括实际承担债务后行使追偿权的连带债务人。

第五百二十条【连带债务涉他效力】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

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条文注解........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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