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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是否有效?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因此,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应当具备下列要件:

一、是代理人无代理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

二、是有权利外观,即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如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印章等;

三、是相对人善意无过失;

四、是权利外观归因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的行为与权利外观的形成有牵连性。例如,终止代理权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对人而未通知,权利外观不归因于被代理人的不成立表见代理,如行为人私刻印章、伪造介绍信等。

在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一般发生在以下两种情形:

(1)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雇佣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被代理人未将二者雇佣关系终止的事实告知或者行为人手中仍持有表明雇佣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件。那么,代理人继续代理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是有理由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曾存在授权委托关系,但由于种种原因,授权结束后行为人仍持有被代理人的代理证明文件,如盖有合同专用章或者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空白授权委托书等。

那么,代理人继续持有这些代理证明文件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是有理由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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