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
本条第1款是关于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以债权人对自己所负债务与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所负债务相抵销,或者提存标的物,均可使债权人的债权全部或者部分得到满足,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也就在相应范围内消灭。
(二)关于免除债务
本条第2款是关于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对其他债务人发生效力的规定。如果债权人仅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对其他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法律有必要予以明确规定。本条参考境外立法例,对债权人免除部分连带债务人债务的法律效果采用了限制绝对效力的做法。举例以说明:债权人对连带债务人甲、乙、丙享有100万元债权,就连带债务人内部而言,甲承担20万元、乙承担30万元、丙承担50万元。现债权人表示免除甲的债务。此时,债权人仍可向乙、丙主张债权,但是要扣除甲承担的份额20万元,即乙、丙对债权人只承担80万元连带债务。
(三)关于混同
本条第3款参考境外立法例,在发生混同时,即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对其他债务人产生什么效力的问题,采取了限制绝对效力的做法。根据本款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混同后的债权人(或者发生混同的连带债务人)仍然可以以债权人的地位,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请求承担连带债务,但是连带债务的数额要扣除发生混同的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内部份额。
(四)关于债权人受领迟延
本条第4款参考境外立法例,规定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例如,对于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的利息,作出给付行为的连带债务人有权拒绝,其他连带债务人根据本款规定也有权拒绝。
第五百二十一条【连带债权的内部关系及法律适用】连带债权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应当按比例向其他连带债权人返还。连带债权参照适用本章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条文注解.·....●●
为了适应复杂的交易实践需求,现代民法对涉他合同予以认可。涉他合同,又称涉及第三人的合同,包括利益第三人合同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本条规定的是利益第三人合同,合同编第523条规定的是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我们可以将本条第1款称为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将第2款称为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二者的重要区别就是,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取得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而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第三人仅可以接受债务人的履行,不享有对债务人的履行请求权。
(1)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本条第1款规定的不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所作的约定,该约定不对第三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第三人不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履行请求权仍然属于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是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没有享受到预期利益的,第三人可以依据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约定等另作处理。
(2)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本条第2款对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中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及相关法律效果作了规定。①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的条件。首先,第三人取得履行请求权要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照本条规定,只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的,才构成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第三人才能取得履行请求权。其次,利益第三人合同是为第三人的利益而设置,按照民法的自愿原则,即使是为他人赋予利益,他人也有权拒绝。因此,本条对利益第三人合同还规定了第三人的拒绝权,第三人在合理期限内可以拒绝,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第三人就取得了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的权利,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②真正的利益第三人合同的法律效果。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一般认为,第三人对债务人虽取得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本身的权利,如解除权、撤销权等,第三人不得行使。③债务人的抗辩。债务人基于债务人地位对债权人所享有的抗辩,不应因向第三人履行而受到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