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二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辖终38号
裁判观点:上诉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石家庄英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4月20日签订的两份《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第十五条补充条款第八项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议解决,若达不成协议,可向邢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该仲裁条款意思表示真实,且约定明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但河北省任县医院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约定仲裁条款对河北省任县医院不具有约束力。
综上,上诉人石家庄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二分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