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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房地产律师上诉二审冯某友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7民终453号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冯某友与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冶南方都市环保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7民终453号

裁判观点: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发包人中冶南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冶公司)与施工单位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建深圳分公司)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约定仲裁管辖,该仲裁条款是双方自愿达成,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专属管辖排除的是除法律确定的法院外其他法院的管辖权,但并不排除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冯某友作为实际施工人与中建深圳分公司是挂靠关系,《施工承包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均由冯某友负责,其实质性地主导了工程项目运作的全过程,发包人中冶公司也明知合同实质是冯某友以中建深圳分公司名义与中冶公司签订,故《施工承包合同》实际上是冯某友与中冶公司之间达成的合意,冯某友与中冶公司应受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的约束。因此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裁判结果。

兰渝铁路公司主张权利,取决于杰出建筑公司与中交公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而非兰渝铁路公司与中交公路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取决于兰渝铁路公司是否存在欠付工程价款的事实。因此驳回杰出建筑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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