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民终5976号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债权人陕西中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三局公司)对次债务人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的债权而引起的诉讼,本案系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虽然中建三局公司与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之间约定了仲裁条款,但债权人中秦公司并非该仲裁条款所涉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亦非仲裁条款所涉协议的权利义务的受让人,该仲裁条款对中秦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因此,裕金酒业(广州)有限公司认为其与中建三局公司的合同涉及仲裁协议,应当裁定驳回中秦公司的起诉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一审法院不予采纳。二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