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刚、依兰县教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47号
案情简介:2010年6月中旬,李某刚挂靠黑龙江昊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颐园府邸小区( A 、 B 两栋高层)及达连河镇商业街工程项目进行开发建设。
司某杰挂靠黑龙江昊诚市政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李某刚口头达成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承包了该工程。2010年7月25日,司某杰进场颐园府邸小区,但于2012年4月因开发商资金不足等原因停工。2011年4月8日,司某杰开始对依兰达连河商业区的9栋商业及住宅楼进行施工,该工程已于2011年11月末完工,并交付使用。
裁判观点:最高院再审认为,工程款由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四部分组成。工程款利润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情况下的履行利益,案涉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司某杰主张该部分工程款无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李某刚支付工程利润,法律适用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