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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北京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上诉律师潘某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2023-04-25 0 返回列表

潘某进、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412号

案情简介:2013年12月11日,发包人成贵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贵铁路公司)与承包人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签订《施工总价承包合同》,成贵铁路公司将新建成都至贵阳铁路乐山至贵阳工程发包给中铁十二局建设施工。2013年12月13日,中铁十二局将上述承包的工程交由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二局二公司)施工,并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2014年5月23日,潘某进借用河南忠诚隧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忠诚公司)与中铁十二局二公司签订《劳务作业(隧道工程)承包合同》,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其承包的成贵铁路某隧道正洞2444米标段工程分包给河南忠诚公司建设施工,并由潘某进实际施工。

裁判观点:最高院认为,因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工程法定资质的自然人潘某进,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属无效的事实合同。该事实合同虽然无效,但潘某进已完成部分工程,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对潘某进已完成工程的质量未提出异议,视为该部分工程合格,根据2018《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建设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潘某进作为无效合同的相对人有权请求第五章实际施工人制度下实际施工人的自身风险中铁十二局二公司参照双方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规费作为政府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包括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等费用,因案涉工程由潘某进组织的工人施工,所涉及的五险一金等应由潘某进承担,故规费不应从潘某进应得工程价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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