禄某梅与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庆油田房地产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1008号
案情简介:江苏盛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谐建设公司)从大庆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开发公司)承接涉案工程,后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某施工。大庆市城乡建设局以涉案工程"存在非法转包的行为"为由对盛谐建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孟某利分别处罚1,590,600元、159,060元。盛谐建设公司主张大庆市城乡建设局对盛谐建设公司处罚1,590,600元、对法定代表人孟某利处罚159,060元以及以上罚款的滞纳金、行政诉讼费用应在尚欠逮某梅工程款中扣除。
裁判观点:该行政处罚明确责任主体为盛谐建设公司、孟某利,并非某梅,处罚事由为"存在非法转包的行为"。该处罚主体、事项明确,属于行政机关直接针对盛谐建设公司违法转包行为作出罚款,不能将其认定为逮某梅负担范围。一审中,還某梅已提供证据证明大庆市城乡建设局亦已对逮某梅罚款并已履行完毕,油田开发公司对逮某梅提交的处罚决定书并无异议,盛谐建设公司虽主张真实性无法确定,但未能提供证据反驳,这可以印证本案前述对盛谐建设公司、孟某利罚款亦属于其自行负担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