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平与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0)新32民终430号
案情简介:李某平以福建来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宝建设和田分公司)的名义承建新疆京渝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渝公司)发包的涉案工程,后因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来宝建设和田分公司被安监局罚款20万元,另因其被拉进黑名单而支付资料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170,278元。来宝建设和田分公司因此诉至法院向李某平追偿罚款20万元以及因被拉进黑名单而支付的资料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170,278元。
裁判观点:李某平借用来宝公司和田分公司的资质后,对安全疏于管理,来宝公司和田分公司借用资质后,亦未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因而双方对来宝公司和田分公司被行政处罚及拉入黑名单均负有责任,应各自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