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水、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8民终78号
案情简介:被告董某水以原告浙江远图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图公司)的名义承接涉案工程,双方在内部承包协议中约定"若在工程建设中发生安全事故或人身、财产损害事件,被告应承担妥善处理的义务并承担相关民事赔偿责任及行政责任,被告怠于处理的,原告为维护企业利益可先行处理"。被告董某水进场施工后,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导致远图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分别被安监局处以20万元、12,600元的罚款。远图公司为此要求董某水赔偿其20万元。
裁判观点: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远图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被告董某水,被告再次将工程承包给他人,且在施工过程中,疏于安全管理,未尽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了涉案事故的发生,原告也因此被安监部门处罚。因此,各方对涉案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酌情确定被告承担65%的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