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候查封、冻结法律文书上载明查封、冻结日期或期间的,轮候查封、冻结期限应从何时起算?
【解答】轮候查封、冻结法律文书上载明查封、冻结日期的,轮候查封、冻结期限从法律文书上确定的日期起算;轮候查封、冻结法律文书上载明查封、冻结期间的,轮候查封、冻结期限应从文书送达之日起算。
【评析】因轮候查封、冻结不产生查封、冻结的法律效力,因此轮候查封、冻结的起算日期一直就是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467条规定:"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不产生正式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无须记载期限,不需要续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及其协助执行通知书记载期限的,可以明确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自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之日起开始计算查封、扣押、冻结期限;未予明确的,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人民法院在办理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时,可以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载明轮候查封、扣押、冻结转为正式查封、扣押、冻结后的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然而如果在轮候查封、冻结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上仅载明查封、冻结日期或期间的,如何起算轮候查封、冻结期限呢?应当认为,法律文书上载明的轮候查封、冻结日期或期间具有公示效力,对协助执行的单位具有拘束力,如未明确指明日期或期间在转为正式查封、冻结后起算的,应按照《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467条的规定,从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即轮候查封、冻结日期届满前应当进行续行查封、冻结,否则将会因为过期未续行查封、冻结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