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典型案例: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监3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皇岛市山海关鑫圣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圣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就案涉供热损失,鑫圣公司作为供热方提起诉讼,应对中铁公司造成供热损失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鑫圣公司在原审诉讼中单方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对桥梁厂职工住宅楼因楼梯间没有安装楼宇门和玻璃,增加供热负荷造成的经济损失出具了鉴定书,原审法院对该鉴定书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中铁公司虽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没有申请鉴定。在此情况下,鑫圣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根据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28条规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单方委托有关部门所作鉴定意见,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反驳证据且无新的鉴定意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原审法院在中铁公司不认可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对鑫圣公司申请鉴定的请求置之不理,直接对鑫圣公司提供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是错误的。原审法院应对损失问题进行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