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人申请人河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辽宁省某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再审案件
工程实务合同交易习惯是施工合同订立履行的基础性事实,是构成交易的重要背景,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取费标准及其他约定不明确、存在多种理解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建筑市场的交易习惯进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6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142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的含义。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性质,条款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