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作为价格调整因素的法律变化,适用的员广义的法律糲念,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也应包括媿章、政策。因为按照规定,国务院或发改委、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通常以政策文件的方式制定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费率,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计入工程造价,当然也应该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详见[5.31法律变化】。《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3条规定:“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无合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变化引起的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但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则应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计价规范》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
除了前述关于法律范围的解释以外,实际应用中还涉及法律规范的起算时间问题,因此《2017版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11.2条规定以基准日作为标志,自基准日期以后的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扣减。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基准日期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直接发包的工程,基准日期为合同签订日前28天。该基准日期的确定综合考虑了招标投标的具体活动或订约前谈判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