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的独立.生产、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的经济组织。《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该条对我国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第5条的规定,我国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目前,除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外,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就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此外,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部分省高院出台的审判指导意见与《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一致,司法实践也已形成统一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