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文件
一、基本解读
投标文件,是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响应性文件,一般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报价文件和其他部分组成。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作出相应的响应,不能存有遗漏或重大的偏离。否则将被否决,失去中标的可能。
二、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及送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订)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四)商务和技术偏差表。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3.1.1条,投标文件应包括:(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允许联合体投标的情形);(4)投标保证金;(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施工组织设计;(7)项目管理机构;(8)拟分包项目情况表;(9)资格审查资料;(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同的招标项目,相应的投标文件的组成会有一定的区别。对于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含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
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可以将这些文件分为投标证明文件、投标书、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辅助资料表、资格审查表等:
1.投标证明文件。投标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投标人章程和简介、管理人员名单、资产负债表、委托书、银行资信证明、注册证书及交税证明等。对这些证明文件,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形式和内容提交。
2.投标书。招标人对投标书的编写有格式要求的,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人的要求填写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地址、投标保函、投标总价、投标人签名、盖章等。投标书附录还应将合同专用条款中提出的一些要求予以明确,投标担保也应作为投标书的附件。
3.工程量清单与报价表。工程量清单应当与投标须知、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对于采用综合单价的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是招标人估算的和临时的,作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但不作为付款依据。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由承包单位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的工程量作为实际完成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的第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对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或合价之中。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入的单价和合价,应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材料的差价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等全部费用。此外,设备清单及报价表、材料清单及材料差价、现场因素、施工技术措施及赶工措施费用报价表等也应填写清楚。
4.辅助资料表。辅助资料表包括项目经理的简历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项目拟分包情况表、劳动力计划表、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表、临时设施布置及临时用地表等。其中,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应当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和布置,提交包括临时设施和施工道路的施工总布置图及其他必需的图表、文字说明书等资料,至少应包括:(1)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完整的施工方案,保证质量的措施;(2)施工机械的进场计划;(3)工程材料的进场计划;(4)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及施工道路平面图;(5)冬、雨季施工措施;(6)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7)保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减少扰民、降低环境污染和噪声的措施。在项目拟分包情况表中,应当明确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拟分包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5.资格审查表。如果招标项目未经过资格预审,投标人还应准备资格审查表,其内容包括投标人企业概况、近三年来承建工程情况一览表、目前正在承建的工程情况一览表、目前剩余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情况、财务状况等。
在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上,《招标投标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因此,投标需执行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规则。授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不得更改。投标人填写后,需要进一步表达自己意思的,可以附上补充说明。投标人应该按规定提交文件种类、份数、正本与副本。
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每份副本分别密封在内层包封中,再密封在一个外层包封中,并在内包封上正确表明“投标文件正本”及“投标文件副本”。此外,《招标投标法》第28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三、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生效
通说认为,根据《民法典》第473条规定,招标公告是一项要约邀请,相应地,投标构成要约,投标文件承载了投标人希望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符合根据《民法典》第472条规定的内容具体确定、经招标人承诺(中标通知书)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条件。投标文件之内容具体特定,须响应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及内容。投标文件生效后对投标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关于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第474条规定:“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民法典》第137条规定:“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可见,要约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因此,投标文件的生效应依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招投标作为合同订立的特别程序,投标要约的生效时间应遵循《招标投标法》的特殊规则,即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应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而非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的时间。理由在于:第一,这与投标有效期的要求一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工程领域的相关部门规章以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亦对投标有效期进行了规定。投标有效期的本义可以理解为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即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由于投标有效期是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开标之日)起算,那么投标文件的效力也应自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而非从招标人接收投标文件之时起算。第二,基于招投标的特殊性,投标要约的生效时间也应对所有投标人采取一致要求,从而对投标人的后续行为处理提供支撑。第三,投标文件提交后签收,只是表明投标文件作为要约载体在空间上到达受要约人;基于招投标本身的特点,在开标前“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不得开启”,作为要约的投标文件并未在法律意义上到达招标人;投标文件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才真正到达,此时才产生“要约到达”的实际意义并真正参与投标竞争。第二种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据此,从文义解读、体系解读以及历史沿革解读,投标文件是—种附生效期限的要约。投标截止时间为投标文件的生效时间,亦为投标有效期开始的时间。3自开标之日起至中标人确定之前,投标人不得任意地补充、修改或者撤销投标文件。
四、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前可以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投标截止前,投标文件尚未生效,投标人有权撤回已经提交的招标文件,但撤回投标文件的通知须到达招标人。《招标投标法》第29 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民法典》第141条和第475条有关撤回要约的规定一致。相应地,《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1款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人投标活动(要约)之担保,因该要约的撤回(不发生效力)而自动失效,应予及时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文件对招投标人产生约束力,即严格规范投标人的行为。鉴于招投标活动的严肃性,尤其是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规定了承诺期限,这决定了投标文件系《民法典》第476条规定的不得撤销的要约。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的,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35条第2款规定:“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