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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程律师曹敏//建设工程质量异议
2024-01-11 0 返回列表

建设工程质量异议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应对其所承建的建设工程负有质量保证责任,这是承包人应承担的法定义务;同时,对于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发包人亦负有验收义务,有及时指出质量隐患以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司法实践中,承、发包人就质量E问题引发争议是较常见的现象,当承包人提起工程款诉讼时,发包人主张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而要求减少工程价款并赔偿损失的现象推常普遍。依法审查发包人的工程质量异议并正确作出处外理,是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

一、建设工程质量异议的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质量异议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发包人主张承包人的施工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并据此要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或修理重作等的权利。对于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权利保护,《民法典》《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均予以规定,《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发包人在承包人提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以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由,就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对于发包人提出的质量异议,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一是发包人以质量问题为由要求不付、少付工程价款;二是发包人以承包人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对于发包人的质量异议在审判程序上属于抗辩还是反诉,司法实践历来有争议,正确厘清其法律性质,有助于确保审判程序的正当性。

根据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的内容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及各地法院的实践,应作出以下区分:

第一,质量异议属于抗辩的情形。发包人以工程质量问题主张减少工程款;发包人主张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或少做、漏做工程项目而请求减少工程价款;因承包人拒绝维修工程、发包人另行委托第三人修复后产生的修复费用,发包人主张在工程价款中予以抵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违约金可直接从工程价款中扣除的,发包人主张减少工程款并抵扣。

(二)质量保证舍质晋保修期及缺路责任期的联系与区别

对于质量保证金、质量保修期及缺陷责任期的相互关系,司法实践中应把握以下内容:

1.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与缺陷责任期挂钩,但不影响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继续承担保修义务。!是缺陷责任期是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三是对于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应本着“有约定从约定”的原则,尊重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的约定,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应按缺陷责任期的规定确定返还期限。三是缺陷责任期届满、发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后,质量保修期未满,承包人仍有免费保修的义务。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向承包人返还质量保证金,但并不意味着承包人不再承担质量保证责任,如果在质量保修期内发生保修费用,仍应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已对外支付的,可以向承包人追索。

2.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既有实质性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不同概念。是计算日期起始时间不同。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日期从业主发出工程竣工证书之日开始;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 工验收之日起起算;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报告90日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二是保修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根据工程部位和功能的不同,分为工程的设计年限、5年、2年,而缺陷责任期一般有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由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三是两者遵循的法律依据不同。质量保修期遵循的是《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缺陷责任期遵循的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

(三)涉质量保修期的争议及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质量保修期问题存在两大争议内容需要研究解决: 1.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期限的效力认定

双方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低于《建设工程质量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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