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指定的分包人施工延期或与承包人衔接不当
建筑工程实务中存在发包人直接发包或指定承包人将一些涉及专业技术的施工项目分包给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承建,由承包人收取适当的配合费或管理费。因指定分包人施工延期或与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衔接不当,导致工程延期完成的现象屡见不鲜。通常情况下,出现此类情况而造成工程逾期竣工的,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指定分包人的延期时间及因施工配合、衔接不当而浪费的施工时间应计入工期顺延范畴。但这里有两个问题在案件审理中需引起重视:一是该分包是发包人指定分包而非承包人自己对外分包;二是承包人收取总包配合费或管理费的,理应承担起施工现场管理、协调等
职责,现因施工衔接不当而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亦有一定责任,不能全部免责,这也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