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
发包人及时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其核心义务之一,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承包人的施工能力、妨碍了承包人进行材料采购等工作进程等。《民法典》第803条赋予了承包人在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有顺延工期并追索停、窝工损失的权利。司法实践中对此的认定需注意两个事项:
1. 审查施工合同中对于工程进度款支付条件的约定
施工合同约定了支付工程进度款需符合、满足一定条件的,应注意审查约定条件是否成就,承包人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并结合双方的证据认定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是否构成承包人工期顺延的合理抗胖。例如n 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条件必须是承包人已提交了请求付款的申请书及相应的进度报告(须有监理部门等的会签)等,如果承包人未提交进度款请款书或未提供施T进度报告,则发包人无法判断承包人施工进程以及所需支付的工程进度款数额,在此情况下,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不构成工期的合理顺延。
2.正确认定承包人未停止施工情形下的工期顺延
在工程实务中较多见的现象是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但承包人并非立即停工,而是继续施工,最后在计算工期延误日期时,是否将发包人迟延支付工程进度款这一事实纳入工期顺延考虑范畴?另外,由于没有停T 事实,又如何计算具体的顺延工期?对此笔者认为,承包人没有停止施工. 坚持组织施工力量推进工程建设,这一积极现象客观上有益于发包人,也符合经济效益和效率原则,应予提倡,如果就此认定承包人放弃了工期顺应的权利,显然有违公正、公正原则。同时,发包人未按约支付工程进度款,客观上妨碍承包人的组织施工力量及采败能力.由此对于工程的逾期竣工,发包人亦有责任,故虽然承包人没有停止施工,仍应适当给予一定的顺延工期,具体时间可以通过司法鉴定予以解决,也可以比对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与计划工期酌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