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工程总承包合同签约后,通常承包人开始就工程进行大规模的前期投入,故而发包人对此会支付一定金额的预付款,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展。但当前法律法规层面并未对预付款担保的具体要求作出规定,原建设部《关于在建设166一工程总承包全过程法律风险管理实务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建市[2006326号)中首次提出了预付款担保这一类型,但并无该担保的具体要求。
从我国示范文本的角度出发,《2020版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第14.2.2项[预付款担保]对这一担保的形式、担保期限以及担保额度的扣回有做出总括性的引导。如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的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上述均属于引导性的约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承包人可在合同中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具体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