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对生效判决、裁定监督的一般规定。
【条文释义】
民事诉讼法第208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上述规定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监督条件和监督方式。
从监督条件上看,如果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予以监督。
从监督方式上看,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