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和分承包人都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建筑法》第55条只是规定,分包人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从文义上看,该条规定未区分合法分包和违法分包。但无论如何理解,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和分承包人都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首先,如果从广义上理解,《建筑法》第55条所规定的分包既包括合法分包,也包括违法分包,则违法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和分承包人都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其次,如果从狭义上理解,《建筑法》第55条所规定的分包只包括合法分包,不包括违法分包,则依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既然合法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和分承包人都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违法分包合同的分包人和分承包人更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建筑法》第67条规定,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建筑法》第55条所规定的分包似应只包含合法分包。对于违法分包,应依据《建筑法》第67条规定处理。
再次,无论是在合法分包还是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和分承包人都是广义上的施工人,都应当对其所施工的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最后,《建筑法》第67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反该法规定进行分包的,对因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条所规定的连带责任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一种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