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法分包的情况下,分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和分承包人都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建筑法》第55条规定:“
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即在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单位即分承包人作为施工人应当对分包工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而总承包单位对分承包人负有质量管理的义务,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应当与分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