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施工人质量责任的规定。
【条文理解】
向发包人交付质量合格的建设工程,是承包人的主要义务。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也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义务。《建筑法》第58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第60条规定:“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如果系因施工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施工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施工人接到发包人的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施工人不仅应当自行承担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的费用,还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在其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符合合同约定。二是如果在施工人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导致建设工程迟延交付,施工人还应当承担迟延交付的违约责任。实践中,迟延交付建设工程的责任主要表现为违约金责任或者赔偿损失责任。
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勘察人、设计人原因,发包人原因以及施工人原因。发包人将勘察材料、设计材料提交给施工人后,施工人应当根据勘察和设计材料进行施工。如果施工人未按勘察和设计材料进行施工,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施工人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施工人按勘察和设计材料进行施工,但由于勘察和设计材料质量存在问题,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应当由发包人自行承担责任。发包人也有权请求勘察人、设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发包人原因导致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则应当由发包人承担责任。实践中,发包人导致质量不合格的原因除其提交的勘察、设计等技术材料不合格外,还包括其提供的原材料或者按其指定和要求购买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其所指定的分承包人缺乏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支解发包工程,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合理地压缩工期等。如果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系由施工人原因导致,则由施工人承担责任。实践中,施工人导致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原因主要包括,施工人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施工人提供的材料质量不合格,施工人缺乏建筑工程施工资质,管理不规范,偷工减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