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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工程房地产纠纷律师枉法裁判冤假错案再审申诉抗诉庭审发问的运筹
2023-10-25 0 返回列表

庭审发问的运筹

面对诉讼相对人的证人、鉴定人信誓旦旦的作证,面对被害人、诉讼相对人夸夸其谈的陈述,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可能完全被扭曲……几乎所有的发问人都面临痛苦的抉择,是否发问、问什么以及怎样发问等。发问人选择抑或放弃发问的标准在于,是否掌握争讼案件必要的事实“信息”并能够对被发问人进行有效控制,让其沿着预期的发问要求进行应答。一般来说,在明确发问的主旨之后,发问人应根据现有的材料和信息进行主题性发问设计,包括对争讼双方证人、爹定人等发问与交叉发问的主题确立、发问内容与方向的设计以及发问方式的洗择,等等,而日,针对诉讼发展的需要和被发问人不同的个性特点,应制定不同的发问日标,选择符合个案实际的发问手段。对已方证人发问的日的主要是为了巩因证筴的证明力,而对包括诉讼相对人及其证人、鉴定人等被发问人进行发问,则是通过7找应答的“锵误"与“漏洞“抑或通过证明其缺乏诚信的品质,削弱、否定诉讼相对人的诉讼主张,降低彼此的诉讼力量对比。

发问人在发问前必须预先设立一个控制发问的行之有效的手段,并根据已知的案件材料和信息选择发问的“靶子"是针对微发问人陈述抑或应答的事实,还是针对其个人的可信度。如果发问的重点在于案件事实,那么,发问人就必须收集熊够证明被发同人陈述抑或应答错误的“证据”,包括发问人已有的陈述以及与其陈述相关的各种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然后通过事实展述、特定情节“引导”、“指责”等方式,将被发问人的"矛盾”和"错误”——揭示出来,并在被发问人对发问的应答中获取所需。如果发问立足于攻击被发问人个人品德的可信度,则应根据被发问人陈述、应答的内容和不同的诉讼情势需要,以被发问人缺乏诚实的品德为突破口,论证其陈述、应答不具可采性。假如手中握有被发问人缺乏诚实品德的充分证据,发问时可以“单刀直入”;假如还没有掌握足够的证据,则可以采取“先放后收”的方法,待一步一步将其束缚后再“诱敌深入”,慢慢逼近核心。如果被发同人的应答大部分为己所需,仅仅只有部分与案件客观事实不符,那么,发问人可采取集束性“指责”的攻击方式,“对症下药”,将发问的“靶子”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

与同没有特别的议题不要轻易行使发问权一样,如果没有控制发问的良好方式,任何发问无异于没有胜利的赌博,即使被发问人在应答中偶尔透露一些有用的“信息”,假如不能保证被发问人一定给予确定的应答,最好放弃发问。否则,被发问人可能借助应答给予的机会不断强化自己错误的论点。而一旦决定发问,发问人必须穷尽一切可能,让被发问人“开口”应答,至少同意发问的论断抑或对发问涉及的议题、环境乃至情节提供一些必要的“信息”。在实践中,对于被发问人不实的“陈述”,发问人习惯于用怀疑的语气不停地重复其中的“矛盾”,有时甚至将其不实的“陈述”同其他“问题”证据相联结,意在强化被发问人应答的“错误”。其实,诸如此类的发问并非是为了寻找争讼案件的“事实真相”,而是提前将争讼的“焦点”引人到与被发问人的辩论之中,这种发问在某种意义上有“鼓励”被发问人继续进行虚假陈述之嫌。将辩论引人发问之中的危险在于,被发问人十分容易觉察发问人的发问“意图”,继而会千方百计地寻找逃避发问的计策。发问人在运筹发问时易犯的另-个错误是,在发问获得一定“战果”之后,常常利用已有的陈述抑或其他证据优势“强迫”被发问人在应答中提供某种“信息”,或者故意模糊发问的问题,企图以此提升自身在法庭的力量对比。殊不知这种“得理不饶人”的发问往往会适得其反,诉讼立场相对的被发问人一旦有所觉察就会立即组织“反扑”,竭力修补、解释各种应答的“错误”和“漏洞”。

虽然发问并不是展示“信息”唯一有效的方式,但发问的直面、即兴、对抗性的特点赋予其巨大的生命力和影响力。因此,一旦拥有发同的可能,发问人绝不会轻易予以放弃。为了“确认”抑或“验证”某一“事实”,从“可能”中获得“必然”,发问人往往对被发问人提出许多问题,并且经常冒被抵制、强化不良应答的风险。一场发问能否成功的关键在于,发问人能否运筹帷幄,对发问目标的选择与确立、材料的收集与背景调查、内容的组织与运筹以及发问策略的制定与筛选等进行统筹兼顾,进行周密细致的发问准备。

(1)发问目标的选择与确立是否客观。发问的过程实际上是“确认”抑或“验证”某一“事实”的过程,让被发问人当庭作出某种“表态”抑或怀疑、降低、摧毁其个人的诉讼“诚信”,促使法庭对其作出消极性的评价。因此,发问人确立发问目标应有的放矢,“起点高、落脚实、针对性强”,不可泛泛而备。

(2)发问材料的收集与背景调查是否翔实。发问人收集与拟发问相关的案件材料越充分,就越能找到发问的突破口,发问也越能有的放矢——即使被发问人偶尔玩弄装疯卖傻的“伎俩”,由于手中掌握与其应答相反的“证据”,也能顺利实现预期的发问目的。与此同时,如果发问人能够事先了解被发问人的文化涵养、气质秉性以及价值取向等个性特点,并由此选择符合个案实际的发问方式往往能够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3)发问内容的组织与运筹是否严谨。发问人能否实现预期的发问效果,取决于对发问目标的落实,即如何让被发问人沿着既定的发问轨道进行应答、怎样发掘应答的内容以及在被发问人答非所问抑或避重就轻时如何进行发问救济,等等。发问人一般可从两个方面对发问进行组织与运筹:一是立足于争讼的案件事实进行发问,否定、削弱被发问人的不当应答,从中“取我所需”。二是攻击被发问人个人品德不诚信,通过对被发问人陈述前后不一、当庭应答与其他证据不符等事项进行证实性发问,削弱直至否认被发问人的陈述。在具体发问实践中,既可根据个案实际选其一,也可两者兼用。

(4)发问策略的制定与筛选是否科学。被发问人永远是发问人的“上帝”——发问的目的是想从被发问人嘴中获得有利的案件“信息”。因此,即使是敌对的被发问人,即使发问面临“崩盘”的危险,也应尽可能采用友善的发问方式。事实上,被发问人在应答中经常撒谎,而且大都有堂而皇之的充足“理由”,或受本方当事人陈述的影响,或对发问人抱有偏见,或确实不能完整的回忆、再现案件的“事实情节”,等等。对于说了“谎话”但人还“诚实”的被发问人,发问人可采用友善的发问方式“纠正”其“错误”的应答。与此相反,对于既说“谎话”又不“诚实”的被发问人,发问人则没必要对其“口诛笔代”,因为任何过分的“攻击”往往会适得其反,继而让法庭相信被发问人有合理撒谎的理由。因为发问并非与被发问人论“高低”,而是运用“事实”说服法官,让法庭对发问作出积极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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