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的行业性规范属于司法认知
典型案例
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锻轧厂与四川乾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4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攀枝花市仁和区前进锻轧厂(以下简称
前进锻轧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乾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
亨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认为其二期间提交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足以
推翻二审判决的认定,由于二审法院未组织对这些证据进行质证,故应认定属于再审审查阶段的新证据。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行业性规范,是司法认知的范畴,根据证据规则,无须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质证。事实上,质检中心作出的鉴定报告亦将当时的行业性规范作为依据,而本案当事人对此并无异议。因此,申请人关于新证据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