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既要追求庭审的规范化,又要克服庭审形式化倾向,不能简单刻板地落于程序窠臼,应立足于庭审价值功能发挥角度,妥善处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程序关系。法院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特点,从有利于发挥开庭审理的效率和提高审理的质量出发,合理处理。
2.审判人员认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的,应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前提下合并进行。
3.注意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对当事人而言,辩论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平等的诉讼权利,对法院而言,保障当事人平等进行辩论也是司法民主的体现。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程序安排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并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另一方面,对于违反辩论程序、妨碍诉讼进行的,有权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