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主张安全文明施工费但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华星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第23.4约定,工程取费时,如陕西有色公司取得文明工地,按50%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补贴费;否则不计取安全文明工地费用。陕西有色公司未提交施工过程中取得安全文明施工的证据,故其主张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