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冤假错案网官方网站!
冤假错案网
15801061959
法院再审
法院再审
法院再审
法院再审 您的位置:业务案例 > 法院再审 >
北京工程纠纷律师最高法院陕西再审主张安全文明施工费但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023-08-30 0 返回列表

【裁判规则】主张安全文明施工费但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典型案例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与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有色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原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原华星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根据双方合同第23.4约定,工程取费时,如陕西有色公司取得文明工地,按50%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定额补贴费;否则不计取安全文明工地费用。陕西有色公司未提交施工过程中取得安全文明施工的证据,故其主张计取该项费用的依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

二维码
曹敏律师-专办冤假错案 电话:15801061959(微信同步) 邮箱:1975762008@qq.com 证号:11101201010351043 律所:北京市博圣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11号华府景园C座403
Copyright © 2022-2024冤假错案网 版权所有  吉ICP备2023000196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