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某公司与丁某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一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2018)新40民初41号;二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新民终244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中1959号
裁判观点:2007年4月1日丁某福与长某公司签订的《长城大厦施工工程结算协议》中并未明确工程款支付期限,案涉合同中也无明确的工程款支付期限,债权人丁某福可以随时主张。2013年丁某福以金某公司的名义起诉长某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款,金某公司于2014年12月17日撤回起诉,后丁某福于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丁某福在积极主张权利,因此原判决认为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