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判决书的送达与判决书的简化
(一)宣判方式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宣判方式有两种: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均应当当庭宣判。
(二)判决书的送达
当庭宣判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此外,当事人也可以当庭要求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判决书。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当庭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
达。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
定期宣判的案件,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
(三)判决书的简化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也应制作完整的裁判文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2.﹣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法院认为理由正当的;
4.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根据《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简化裁判文书;(1)对于能够概括出案件固定要素的,可以根据案件要素载明原告、被告意见、证据和法院认定理由、依据及裁判结果;(2)对于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或者主要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裁判文书可以只包含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主要事实、简要裁判理由、裁判依据和裁判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