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审理
(一)传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
简易程序采取了灵活多样的传唤方式通知当事人及证人出庭,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双方当事人、证人。应当注意的是,以上述方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二)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简易程序中,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对没有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可以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做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三)法庭调查和辩论
依照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审理程序比较简
便。在开庭审理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法院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时,可以不按法定顺序进行。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径行判决、裁定。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则上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 P 次开庭的除外。
根据《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点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采取简化庭审程序审理案件,具体可以简化的内容包括:
1.开庭前已经通过庭前会议或者其他方完成当事人身份核实、权利义务告知、庭审纪律宣示的,开庭时可以不再重复;
2.经庭前会议笔录记载的无争议事实和证
据,可以不再举证、质证;
3.庭审可以直接围绕诉讼请求或者案件要素进行。
简化庭审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答辩、举证、质证、陈述、辩论等诉讼权利
(四)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但延长后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繁简分流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试点地区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