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动抵押
我国《民法典》第396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该条确立了我国法上的浮动抵押制度。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03条的规定,浮动抵押也采登记对抗主义,亦即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民法典》第404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11条规定,设定浮动抵押,"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解散;(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