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法院受理案件出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涉及管辖权的转移。
在诉讼实务中,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法院之间,用来纠正地域管辖的错误,但有时也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7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受诉法院发现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级别管辖异议规定》第9条规定,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法院已受理了案件;(2)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
(3)受移送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法院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案件应当移送,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得移送:
1.受移送的法院即使认为本院对移送来的案件并无管辖权,也不得自行将案件移送到其他法院,而只能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理案件后,根据管辖恒定的原则,其管辖权不受行政区域变更、当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变更的影响,因此不得以上述理由移送案件。
3.两个以上法院对案件都有管辖权时,应当由先立案的法院行使管辖权,先立案的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至另一有管辖权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