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访工作的隐性成本即政治成本
信访工作运行中出现《条例》规定的信访受理主体不依法积极履行职责,有关机构、人员引发信访事件发生、信访人非法信访等,都会导致政治、经济、社会成本的攀升,其中损害信访制度的行为是对国家整体制度设计提出的挑战,在政权制度层面对国家民主政治生活产生影响,反映信访工作运行中的政治成本问题。当信访工作的运行达到执政党的政治目标时,信访在民主政治层面表现为良性治理效果,政治成本最小。当信访法律关系三要素中的信访人、信访事项和信访受理主体任一要素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就会偏离制度的轨道,产生政党执政中的政治成本增加问题。信访工作作为国家治理的措施和党的群众工作,对执政党和社会治理而言,信访工作良性开展时,执政党的政治威权和社会治理呈现良性状态,隐性成本即政治成本低,反之亦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信访成本,仅计算可以量化的生产等表象的生产成本、显性成本,而不计算表象背后的隐性成本和机会成本,就没有看到信访工作蕴含的政治成本和社会成本,就有可能"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信访工作不能只看经济成本,还必须看政治成本和社会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