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工作的生产成本即经济成本
信访工作的经济成本即经济学的生产成本,从信访人开始信访,就进入了"生产"阶段,产生成本支出,表现为信访人和信访受理机构直接的经济支出:一是信访人支出的交通费、印刷费、邮寄费、误工费、住宿费及各种杂费等;二是信访受理主体维持信访工作运行承担的各项支出,包括人工成本、办公设施成本等。信访工作在正常状态下运行,经济成本是可控的,经济成本能够在财政预算之内,这时的经济成本呈现的是制度均衡状态下的合理支出。如果信访人打破正常信访秩序进行非法信访,出现信访工作秩序失衡时,信访部门的运行成本将突破常规的公共财政的预算,即生产成本增长,信访人和信访受理主体的生产成本就会增加。《条例》中规定了信访支出纳入财政预算,这是最直接的生产成本,即经济成本,也是显性成本。
在信访法律关系中,对信访人和信访受理主体双方而言,超越正常程序的信访,就会存在成本不断攀升的问题,所不同的是,信访人受损的是个人财产,而信访受理主体支出的是公共财政,对社会而言,是社会整体财富的损耗。所以,各级政府应切实关注民生,采取科学理性的治理措施,避免简单的"堵""压"手段,从本源上化解矛盾,是降低信访成本,增加社会财富,提高政府运转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