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是信访工作启动的前提,为保证信访人能够更为便利地实现信访权利,《条例》第十八条细化了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路径,增强了操作性,保障了信访人更好地行使信访权,启动信访工作。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这些便利信访人提起、跟踪信访事项的程序规定,保证了信访人实现信访请求权和实体权利,也保证了党和政府及时、全面了解社情民意,贴近群众、贴近民心,做好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