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信访工作的内容就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基于信访而产生的工作。
(一)信访工作的定义
关于信访工作的定义和定位,《暂行条例(草案)》第一条规定:"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一项经常性的政治任务。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改进领导作风,密切党群关系,调动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人民民主专政,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这件大事认真办好。"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工作虽然是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但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发展、政权稳定等,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政治任务和大事。《暂行条例(草案)》对信访工作内涵的定位延续到今天。从理论上看,信访工作是公权力部门和组织对信访活动作出的回应,是对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行为。信访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处理信访事项,其外延随着社会变化也在不断扩展,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延伸到信访事项发生之前,如通过征求意见建议等形式,主动吸收社会成员参与、开展决策评估等,主动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延伸到信访事项办理之后,如对反映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政策调整和完善提供依据,促进相关部门提高公共治理能力。
(二)信访工作的性质
关于信访工作的性质,《条例》第三条规定:"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集中民智、维护民利、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信访工作的定位是党的群众工作,这就是信访工作的性质。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就是做好党的群众工作。信访工作要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对矛盾纠纷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工作目标;对信访事项的处置,《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了规定:"按照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的要求,依法按政策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法合理诉求,维护正常信访秩序。"这些内容明确了信访工作的性质、工作目标和处置方式。
(三)信访工作的启动
信访人的信访行为是信访工作启动的前提,为保证信访人能够更为便利地实现信访权利,《条例》第十八条细化了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路径,增强了操作性,保障了信访人更好地行使信访权,启动信访工作。《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机关、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网络信访渠道、通信地址、咨询投诉电话、信访接待的时间和地点、查询信访事项处理进展以及结果的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其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站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规章,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信访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依规依法有序推进信访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方便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办理情况。"这些便利信访人提起、跟踪信访事项的程序规定,保证了信访人实现信访请求权和实体权利,也保证了党和政府及时、全面了解社情民意,贴近群众、贴近民心,做好信访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