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行为 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央广网北京7月26日消息(记者高欣然)7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则》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提到,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检察机关将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据悉,修订后的《规则》共10章135条,与原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相比,减少了1章,增加11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规则》适度扩大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其中,修订后的《规则》增加以下三种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类型: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规则》同时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
此外,《规则》还在完善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完善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标准和程序;完善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内容修改。
“完善民事检察制度,提升诉讼监督质效”新闻发布会(央广网记者 高欣然 摄)
值得一提的是,《规则》中新增了复查制度,规定当事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六种明显错误情形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厅长冯小光指出,虚假诉讼一直是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毒瘤”。对此,修订后的《规则》主要从三个方面进一步完善虚假诉讼监督工作机制:一是明确检察机关对虚假调解书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二是将虚假诉讼案件纳入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只要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不论当事人是否向法院申请过再审,均可以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提高了对虚假诉讼进行查处的效率;三是通过履行民事非诉执行监督职责,间接实现对虚假仲裁、公证债权文书的监督。修订后的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发现法院审查和处理申请执行、撤销仲裁裁决,或者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存在违法、错误情形的,应当进行监督。
为方便当事人提起监督申请并保障当事人申请监督权利,张雪樵表示,修订后的《规则》明确了“同级受理”原则,即不论是裁判结果监督案件、审判违法监督案件,还是执行监督案件,均由审理、裁判或者执行该案件的法院的同级检察院受理。同时还采取了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所需提交的材料进行明确规定;保障其他当事人对案件的知情、答辩以及申请监督的权利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