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纠纷虚假诉讼(山东潍坊)【案情】2019年的一天,山东省潍坊市xx县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收到当地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送达确认通知书。当看到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额的时候,十分惊讶,案件已经经过法院调解结案,双方的债权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双方不存在纠纷问题。
在2016年5月6日,山东省潍坊市xx县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计划开发一个房地产小区,经过熟人介绍,山东省潍坊市xx县的一个包工头和xx认识了山东省潍坊市xx县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的董事长。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包工头和xx承建开发商的工程项目。由于包工头和xx的施工力量不足导致施工进度缓慢,经过多次协商未果,双方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解除双方的施工合同,对工程款结算达成一致意见。
山东省潍坊市xx县的一个房地产开发商第一次遇到这样的问题,不知如何是好,通过朋友介绍聘请笔者代理案件。笔者经过全面了解案件后发现,这是一起虚假诉讼,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于是笔者提出了代理意见,原告和xx故意捏造事实,提起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法院支持了笔者的意见。